一场“马拉松”诉讼——唐代珍贵文物归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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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上期)原告律师有理、有据、有节的辩论,似乎揭开了两件珍贵文物归属之争的隐秘.2006年9月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本案诉争的两件文物,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确认为是出土文物并收缴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1983年11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做出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被告至今未制作未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也未出具鉴定书或者决定书通知原告,应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将原告送交的石药碾、黑陶钵两件文物收归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负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侨园》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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