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权”的给付行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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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权"系与"个人自由权"相对应的新兴人权,是当代"福利国家"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权"的国家保障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给付行政。给付行政行为作为一项授益性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生存照顾"之积极义务,其范畴涉及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资讯行政等领域。给付行政行为适用"重大事项保留"原则,主要通过公法和私法协力的方式实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2年4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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