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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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人将其所执之文书提出于法院乃其对法院所负之公法上义务,且为限定的公法义务。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范围及适用程序,最后还阐析了第三人违背文书提出义务之应有效果及制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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