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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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工程造价管理》 2008年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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