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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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在界定小企业的标准时,前提之一是“不对外筹集资金”,其二是“经营规模较小”,两个前提共同构筑了小企业的定性原则,这一点无可厚非。制度所说的“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公司法》对股票和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净资产比重、连续三年的盈利能力等诸方面都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作者 吕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会计学习》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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