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赋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督促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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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林志标认为:“督促起诉”,指督促有起诉权的单位起诉。近年来,一些拖欠土地出让金、电力欠款、财政扶贫贷款等损害国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故意不起诉构成渎职犯罪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只占少数,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起诉是出于工作上的疏忽或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督促起诉权。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也进行了这方面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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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7年3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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