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治安决策和警察管理角度看发案率与破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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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治安问题、刑事犯罪案件的产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警察部门只能在依法控制犯罪方面发挥自身有限的职能作用,不可能解决犯罪的根源问题.因此,以发案率、破案率的高低作为考核、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警察工作的唯一指标依据,是不科学的.对刑事案件发案的升降提出不切实际的指标要求,容易助长统计不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之不良作风,对治安决策和警察管理具有极大危害.必须研究制订评价社会治安和警察工作的综合指标体系,并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统计评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1年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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