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与儒家的公平正义——中国传统法律有关宽宥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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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命案刑科题本的近代读者,不得不佩服清代县长调查和审判命案时所表现的勤勉和称职。因此,从县长的立场来看,审理每一件命案不仅要有效率,同时也必须兼顾人道的考量。本篇文章分析四件因为[护亲情切]而杀死人的案例,充分显示县长如何运用娴熟的技巧,把明确及不明确的案情片段结合起来,做出既符合清代法律规定也顾及当时道德标准的判决。官僚体制为求效率,在执行律法时似乎会和儒家的仁义道德产生矛盾。但作者认为,清代处理命案的法律制度,已足以解决该项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清史研究》 2006年4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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