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草案不能“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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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政务公开,政府信息透明,包括各种立法草案在内的政务信息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知悉,一些政府部门认为,既然这些草案要经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来讨论补充,条款粗一点没有关系。这种工作意识是十分有害的。首先减少了法舰的缜密性。其二,容易让老百姓产生漠视心理。一些只要凭细心就能札绝的法规条款起草的漏洞,还出现在草案里让老百姓讨论修改,老百姓对于法规的敬畏之心就会淡漠。其三,不利于打造责任政府形象。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人大工作》 2006年5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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