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企业失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