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的法律性质及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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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顾名思义,“弃权”是指代表或者委员主动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表意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表决权是代表或者委员表达自己意志的实体权利,其方式有“赞成”、“反对”和“弃权”。显而易见,“弃权”并非“赞成”和“反对”之间的折中方式或中间概念,它作为对实体表决权的特殊补充形式,是代表或者委员在履行投票职责中主动放弃行使实体表决权时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
作者 王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2006年3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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