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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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3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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