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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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热烈的审议、讨论和反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子女近视权都作了补充规定,而且特别增设了“救助实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其中规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贻偿。这对于制裁重婚、“包二奶”和暴力、虐待行为,保护离婚时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部法苑》 2001年9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