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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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1月,笔者有幸随中国法官协会代表团赴加拿大考察司法制度,时间虽短,得益匪浅。加拿大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他们的法院、法官是完全独立的,这与我们没有可比性。然而,考察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他们的调解制度,大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感。与我国调解制度相比有明显的四个区别:一是立法机关不同。加拿大的民事诉讼立法不同于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法由联邦统一制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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