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行政登记暇疵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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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认为李军和王娟二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登记手续不全、婚姻登记机关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19年11月2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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