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出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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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保险应分层次经营,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性、各级政府有关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农业保险保户的相关权利等等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中予以明确,因而这一层次上的保险经营属于市场行为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19年07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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