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三叉路口的版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是继续保持自愿性还是将其“延伸”或变成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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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享有使用其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是版权的一个基本要素,也是一个法律共识。一旦得到认可,该专有权对相关权的受益人也十分重要。权利的专有性意味着只有权利人而不是其他任何人有权决定是否授权他人行使此项权利所包括的任何行为。如果决定这样做的话,则将以何种条件和以什么样的报酬进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版权公报》 2003年4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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