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犯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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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对合性犯罪应当采取广义的概念,仅仅只有一方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属于对合犯的范畴;对于具有对合性质的行为,既要避免将其一律作为犯罪,也要避免将严重的对合性行为非罪化的倾向;对合犯的处理应当同样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合犯既遂的标准是对合行为的完成.
作者 谢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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