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账户核算应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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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己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不断扩大,比例逐渐上升。购房补贴、提租补贴也己设立。但据笔者调查发现,一些事业单位中,对上述三项基金的核算不够规范。按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中按个人工资基数计提的50%(单位承担部分),在计提时计入“事业支出”及“其他应付款”(不计提的在交纳时直接按交纳数的50%计入“事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2003年7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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