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国际卫生条例》(草案)定义的变化谈我国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如何与其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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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新(草案)中主要定义的研究揭示定义的变化与立法精神改变的关系,探讨我国法律法规如何与这些变化相适应.文中着重对新条例草案中首次提及的定义"公共卫生危害、疾病、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建议(长期建议、临时建议)、集装箱装卸区,交通工具经营者、受感染和污染地区"进行了分析与讨论,提出:在的修订中,应明确卫生检疫部门反恐职责任务、对集装箱装卸区的监管职责以及交通工具经营者的义务;建立国内与出入境协调一致的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卫生检疫部门监测与应对能力,明确与各级卫生、公安等部门职责和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收集国内外可能引起公共卫生危害的证据并自觉履行上报义务,关注"受感染和污染区"的动态信息,参与WHO的决策过程;在新修订检疫法规中规范定义解释和增加可操作性附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口岸卫生控制》 2004年5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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