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转化与刑法规范的协调——刑法第333条立法缺陷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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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认为,转化犯是轻罪向重罪的转化;那么理所当然,在转化犯中,转化以后的犯罪的法定刑应当高于转化之前的基础犯罪的法定刑,这样才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否则,就无法实现刑法典采用罪的转化这一技术手段的目的.但是,作为转化犯的适例,我国现行刑法第333条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与其转化犯的相关条款的法定刑之间却存在极大的矛盾,为具体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6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