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损失结果应以立木材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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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陈金发认为:因玩忽职守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损失结果应如何计算,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木材的市场价值计算。即按高检发释字[1999]2号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2项中,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标准追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立木材积'计算。即按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第7项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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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4年3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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