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既遂后是否还可成立中止——对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自我挽救行为的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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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实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该危险状态,避免了实际损害的发生,称之为自我挽救行为。该行为并未为法律所合理评价,因而导致一些与社会观念悖逆的极端个案的出现。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有两种,"既遂说"主张将该行为定性为既遂后的悔罪情节达到减轻刑罚之目的,而"中止说"主张将其定性为犯罪中止。后者较之于前者无论是从刑法理论上还是从社会观念上都要更加易于接受,但要将其定性为中止也存在不同的论证思路。这只是一个立法或者说司法实践选择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将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自我挽救行为定性为实害犯的中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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