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制度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必要转变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对于具有过错的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处理。在侵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赋予权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对于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具有重要影响。这种制度改进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贯彻了民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专利保护特殊性的要求,充分利用了TRIPs协定所带来的灵活性并借鉴其他国家专利立法经验,也是解决我国目前损害赔偿领域无过错原则适用当中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