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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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9月25日财关税〔2015〕40号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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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关键词
出版日期 201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