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犯的是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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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马某系某市运输公司司机,1987年1月8日和13日,在为某市油脂总厂运输黄豆时,利用车上无押运人员及验收上的空子,中途先后三次将车开至事前联系好的销赃地点,从汽车上卸下黄豆四十包,计3360公斤,价值3696元,卖给个体豆腐店,获赃款3530元。在对被告人马某的定罪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盗窃罪,理由是:1.从马某的主观上看,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马明知黄豆是公共财产,却借运输之机'捞一把',侵吞国家财产,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2.从马某的作案手段上看属秘密窃取。马某利用运输车上无押运人员和接受单位工作环节上的漏洞,将
作者 张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1988年1期
出版日期 198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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