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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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黎元同学:来信收到。你来信要求讲解有关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争论不休。什么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五四年——五六年第一次起草民法时就已触及,七九年以来,讨论民法和经济法关系时更是焦点所在。每一个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都关
作者 申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家》 1986年7期
出版日期 198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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