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合同撤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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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8条对联合合同的撤回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基于特别法享有撤回权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他同企业主订立的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取得的给付,返还不能时,作价偿还。当消费者合同受消费信贷合同的融资资助,并且两个合同构成经济上的整体时,任何一个合同的撤回延伸到另一个合同。但当贷款人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企业主,造成消费者无法自由支配贷款时,立法者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消费者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命令贷款人承担企业主的义务,享有企业主的权利.同时,在贷款人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应当适用不当得利法的规定。
作者 孟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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