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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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但这一税种至今实际上仍未开征,如何在思想认识上和政策措施上作好准备,是顺利开征这一税种的重要保证.现就开征遗产税及其性质相近税种——蹭与税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遗产税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对其转移的财产课征的税种。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种。他们都属于对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的课税,其理论依据是因死者生前的财产都取之于社会,所以理所当然应在死亡后反馈给社会一部分,即“公平性”原则。赠与税与遗产税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开征的目的是减少财产所有者在世时通过连续、少量、分批赠与他人的方式逃税的可能。因此也可以说
作者 戴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财税与会计》 1995年3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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