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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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2000年7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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