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代理制度设计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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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税务代理的性质、宗旨和作用所谓税务代理即由精通税务和纳税事宜的税务专家,按照法律规定代替或帮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税务代理用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税务代理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以服务为宗旨,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务。因此它并不是税务部门征管的组成部分,而是社会提供的纳税服务专业化的一种形式。虽然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置需经税务机关批准,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有业务联系。税务代理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财税》 1994年1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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