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报告之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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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对于建构科学化、专业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从地方试点到基本法确立,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不仅体现于其具有完整的证据属性,而且已具备良性的实践场域.而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实证分析可知,社会调查报告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调查主体不明,调查内容不一且质量不高,审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全面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调查主体需分工负责、权责明晰,调查内容需全面、科学和专业,审查程序需类型确定、程序规范,并将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范围由特别程序拓展至普通程序,使其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切入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交大法学》 2018年4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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