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犯罪化,是在我国进入机动化社会和媒体社会后民意与风险社会理论相遇的产物。醉驾入刑给醉驾法律增加了不少刚性,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问题,使醉驾入刑的法律目的遭受侵蚀。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整体偏严导致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形遭到漠视,公检法需要回归法律场域,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功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正确定罪量刑,以对冲醉驾案件查处的过度刚性。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