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发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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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以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特定的立法对象,根据其特殊的身心特点来调整其成长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专门立法,起始于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该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领域的空白,开创了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之先河,在我国未成年人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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