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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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通则思维”危害极大,“民事权利章”是其典型表现。在民法典分则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规定的预设之下,没有必要再设“民事权利章”。《民法总则》在人格利益保护方面,采行了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加具体人格权之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则采行为规制模式,这均应予以肯定。“民事权利章”之中的现有财产权规定应予删除,以免出现财产权规则分置于总则和分则的局面。荣誉权之规定也应当删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2017年3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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