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的分析及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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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的分析及修改建议周林在文化领域①,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一般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将他人的艺术精品,或“卖座”、“畅销”产品。加以仿制或盗印;一类是把自己“炮制”的东西,或把抄袭挪用东拼西凑他人的作品,假冒某知名作者署名,把...
作者 周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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