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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上海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实施。《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及责任人作了界定。规定的处理方式分四档: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数额不足5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10%至20%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20万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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