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二审改判的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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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原告石芳与叶木系母子关系。被告林其与薛东原系夫妻关系。座落在南京市城南6号的房屋(使用面积17.3M2)系叶木承租的公房,座落在南京市城南7号的房屋(使用面积9.6M2)系石芳承租的公房。林其与薛东于199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离婚后与两个女儿仍同住在南京市城南6幢503室一中套公房内,该房使用面积40.5M2,林其与成年的长女住用一间,薛东与未成年的次女居住一间。因生活琐事处置不当,林、薛二人时有纠纷以致吵打。叶木与林其在换房前已相互认识。因石芳系居委会主任,故林、薛二人在离婚前后均请石芳做过调解工作。1995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换房协议,两原告用上述两处公房与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