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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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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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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仅需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即可无需进行全程性调查或审查。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大量有毒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DOI
g4q1o2vzd8/1662848
作者
张浩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23期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证据证明
定罪量刑
有毒物质
国家规定
从重处罚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1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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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2016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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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
证据证明
定罪量刑
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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