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度下非货币出资评估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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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由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是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新《公司法》却未对第27条第3款作出修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仍应进行评估作价。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在公司设立已无须提供验资报告的大背景下,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我国《公司法》应该修改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的相关规定,构建自主选择机制,赋予股东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