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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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2月6日颁布)第一条为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系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其范围如下:一、亲职教育。二、子职教育。三、两性教育。四、婚姻教育。五、伦理教育。六、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家校合作教育》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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