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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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以两个以上公民之间的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联合体。第52条规定:法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联营,共同经营、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合体。因此,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依照协议或契约,共同出资、同为业主、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自愿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联合体。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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