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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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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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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之逮捕决定权
论人民法院之逮捕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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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类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属于侦查程序中派生出来的权力。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没有侦查权,故人民法院之逮捕决定权应当取消。
DOI
7j6exgkp40/1564118
作者
杜芳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5年11期
关键词
自诉案件
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
取消
逮捕决定权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1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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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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