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之逮捕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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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类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属于侦查程序中派生出来的权力。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没有侦查权,故人民法院之逮捕决定权应当取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5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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