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作出债务清偿承诺不构成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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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三人未就债务部分移转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保证和债务加入,而仅为债务履行承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18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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