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军队机关办理“转发性公文”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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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发性公文”的行文形式,是指在被转发的公文前加写一份“转发通知”,与被转发的公文合为一体,成为一件新的公文而发出的一种处理公文的方式。它具有双重组合的特性,两者缺一不可。从文种分类看,无论被转发的是何种公文,其整体属性依然是“通知”。中央军委办公厅1992年3月30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章“公文办理”第32条第3款规定:“凡转发公文,转发机关应在被转发公文前面加写‘通知’,说明转发目的和要求。转发通知的主题词以下文尾部分,标注在被转发公文的未页下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秘书之友》 1997年1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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