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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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一方利用其优势致使给付显著失衡的现象,德国法上的暴利行为与美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所持的主、客观要素综合评价的观点代表了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通则》虽开创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分立的立法例,但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不仅未臻明确,反而出现相互重叠的现象,并未达到立法者预设的目标。乘人之危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独立类型,其规范功能可分别被显失公平与胁迫所涵盖。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应当废除乘人之危,确立兼有主客观要件的显失公平制度,以凸显该制度保障意思自决原则兼及给付等价原则的目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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