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中国工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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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工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政治功能突出,经济维护功能缺失。《劳动合同法》在《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会的指导权,扩大了工会的参与权,强化了工会的协商权,明晰了工会的监督权,赋予工会更加明确、具体的代表权和维护权,客观上强化了工会的集体劳动关系代理人的地位,促使工会职能发生巨大转变。要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职能作用,其改进和改善的思路就是:在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工会职能创新,在非公有制企业要不断完善工会的维权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形成中要充当公益指导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推广者和普及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会要做劳动者的利益表达人和维护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中,工会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制衡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支持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执法监督中,工会要充当劳动行政部门的协助人,做法律执行的监督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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