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义是严肃性与灵活性的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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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公共预算如果超收了.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化解政府债务;如果短收了,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政监督》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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