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救济双重前置的法律经济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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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者制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双重前置”规则只是防止纳税人滥用救济权利而设置的平衡机制。然而,实践中“双重前置”规则却破坏了立法者的根本目的,“清税前置”规则的存在将一部分纳税人排除在救济程序的大门之外,“复议前置”规则更是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阻碍。因此,有必要取消税务救济的“双重前置”规则,同时加强复议机构的中立性,改革其经费来源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利,实现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研究》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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