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板块组合式法律构架导致完整意义监督管理体系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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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前面的文章中,徐焕东教授阐明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围的界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模式的形成、特征与演变等内容。从第四篇开始至后面几篇,徐教授将重点从广义和狭义不同概念评价和探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设计及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篇重点讨论政府采购特定法律制度框架下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不统一、监督管理功能作用受到限制等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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